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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对错误的生效判决进行纠正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证明,不管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得如何完善,还是会出现错误的生效判决。所以,刑事再审程序虽然不象其它普通程序一样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它对于错误生效判决的纠正,刑事诉讼目的、法的价值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这一制度不能为上诉审制度所取代。在设置刑事再审制度的时候要注意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衡量,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和法的公平性(Gerechtigkeit)之间的关系。此外,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欧洲人权公约》(EMRK)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ne bis in idem”)必须得到重视。目前,中国正在讨论进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在立法、司法上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将刑事诉讼仅仅视为打击犯罪的工具,视为维护国家、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体系依然是由“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所组成,而司法公正、既判力、一事不再理、人权保障等原则根本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当然也未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说,中国目前的诉讼理念还十分落后,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在具体程序的设置与操作上自然也就存在很多的问题。1998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随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人权入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都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刑事再审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改革,以适应中国新的实际情况,就成为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重要且迫切的任务。德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特别是刑事再审制度的设置中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德刑事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找出中国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重构中国刑事再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