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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开始出现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了,特别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行政法规。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专门法规,它确定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权利的范围,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它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健康的、重要的发展时期。从那以后便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中,并且他们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但是从这些研究来看,很多都是实际操作层面的,理论深度挖掘得不够。特别是就法律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部分,学者们多从平等权、司法人权、诉权的角度来分析,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但是这些理论仅仅看到了法律援助制度在诉讼方面的作用,而忽视了对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社会上贫弱者生存权方面的重要作用的研究和探讨。社会救助制度无论是从其基本理念还是制度的具体设计上都体现出对贫弱者生存权的关注。因此,笔者试从社会救助的视角来对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并试以社会救助的思想作为指导原则进而对我们的法律援助的立法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社会救助视野中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尝试对社会救助视野中的法律援助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和分析。首先笔者对什么是社会救助中的法律援助作了一个概念的界定。笔者在对社会救助与传统法律援助的概念分析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救助视野中的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对长期或者临时陷入贫困以至于无法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公民或其他社会脆弱群体,通过法律资源的再分配,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生存权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视野中的法律援助是对生存权的维护,实质上它是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接着笔者便阐述社会救助视野中的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笔者先对传统的法律援助的法理基础作了反思,认为传统的法律援助的法理基础——平等权、诉权、司法人权可以归纳为实质平等意义的诉权。法律援助以此为基础实际上体现的是对公民诉权的平等的保护,但此时的法律援助没有体现出对贫弱者生存权的保护,而且这种以诉权为基础的法律援助是一种作为手段存在的权利,法律援助成为了依附于诉权的“寄生权”。由此反思笔者提出从社会救助的视野,以生存权、社会救助权作为法律援助的法理基础才能弥补实质平等意义的诉权理论之不足。生存权是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是生存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它必须要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利才能体现出它的意义。社会救助权是生存权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表现。同时社会救助权也是对贫弱者生存权的一种保障。而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权的一项内容当然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贫弱者的生存权。此时以生存权、社会救助权理论为基础的法律援助便具有了两种性质。一方面它作为一种保护贫弱者抽象的生存权的手段而存在,另一方面作为具体的社会救助权的内容它又是一种目的性的权利。法律援助的双重性使它与作为实质平等意义诉权的手段有了本质的区别。同时也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在对社会救助视野中的法律援助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之后笔者提出了从社会救助视野来研究法律援助的意义。它作为目的性的权利,作为社会救助内容之一的权利,法律援助成为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不仅仅提升了法律援助的权利级别,而且使得这种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宪法的保护。同时作为保障贫弱者生存权的手段,它体现的是对贫弱者权利的救助,而不仅仅是对实质平等诉权的救助。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的视野这对社会救助制度本身来说也是一种理念上丰富。第二部分,“社会救助视野中法律援助立法的检视”。这一部分笔者在生存权、社会救助权的理论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立法进行检视。为第三部分的立法完善打下基础。笔者首先对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进行了概览,使读者能对我国法律援助的立法现状有一定的了解。然后笔者从社会救助的视角来对现行立法进行评析。从法条上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立法的理论基础并不是保障贫弱者的生存权。而在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如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审查标准、法律援助的权利救济等方面也没有体现出对贫弱者生存权的保障,没有体现出将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终极意义的权利来对待。第三部分,“社会救助视野中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完善”。这一部分以第二部分为基础,提出笔者对我国法律援助立法的些许建议。首先笔者对法律援助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在分析了国内学者对于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模式的观点之后又对国外的法律援助立法模式进行了考察,最后提出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模式的选择——制定单独的《民事法律援助法》。接着笔者对《民事法律援助法》立法理论基础以及具体内容进行了探讨。在立法理论基础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以生存权、社会救助权为基础,在条文中明确规定。在具体内容方面,对应第二部分的立法检视,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审查标准、法律援助的权利救济等方面一一提出笔者的拙见。本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就在于站在全新的视角来分析法律援助制度。虽然有学者提出应当将法律援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中,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救助视野”,没有从“社会救助视野”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而本论文不仅仅提出了社会救助视野中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念,分析了社会救助视野中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指出了它具有的重要意义,而且以此为基础对现行的法律援助立法进行了检视,并进而从社会救助的视野对法律援助的立法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因此可以说本论文从新的视角出发,从基本理论到立法完善比较系统地研究了这一视野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一定的开拓性。本文的意义还在于为法律援助的研究提供了新研究思路,将法律援助关注的焦点引向对贫弱者生存权、社会救助权的保护方面,而且将法律援助上升到了宪法权利的高度,提出由宪法来对法律援助进行确认,同时还将社会救助的内容丰富到对贫弱者进行权利救济,这也为社会救助的研究提供了一些新的内容。虽然有些地方考虑不一定成熟,但都是一些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