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制度,是拓展检察权、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阻却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制度之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关系到环境公共利益、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现有的环境保护机制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破坏环境的事件屡有发生,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保护环境的体系成为一项重大课题。为此,人们试图通过建立环境诉讼制度的方式来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维护。但该制度的公益性与潜伏性使得其对于目前的国情而言,是一项根本性的革命运动。环境诉讼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理论基础缺失、公民个人或环保团体不适宜起诉、配套体制不完善、修改法律困难重重等问题,这时人民把目光投向了检察机关。尽管在学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诉讼的呼声最高,但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在中国现阶段建立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诉讼制度的条件并不是完全成熟。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的其他路径。在现阶段,应优先检察建议,辅以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方式。即检察机关对案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环境案件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无力起诉的原告采取支持起诉的方式,对不愿起诉的的原告采取督促起诉的方式。因此,加强检察机关督促、支持环境诉讼方式的研究变得极为必要和迫切。本文从环境诉讼的命名入手,明确环境诉讼的概念,并进一步分析其特征,在此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的概念、特征、意义进行分析,以求对环境诉讼进行全面、准确的把握。其次从我国目前环境状况被侵犯的情形和被救济程度两者之间的强烈对比,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的必要性;从检察机关的地位、职权等多方面优势分析其参与环境诉讼的可行性。再次介绍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的困境,以及从理论上、立法上、实践上三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出现的障碍进行了阐述。最后对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的路径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从目前的国情和法律现实出发,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路径的最佳选择是优先适用检察建议,辅以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制度。同时从权利、条件、程序等具体层面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督促、支持环境诉讼制度进行了阐述。正是基于我国环境保护的这种现状,笔者以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的制度构建作为选题,希望通过对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适宜方式等内容的研究,对构建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诉讼制度提出有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