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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自孕育人类伊始,就已经撒下了将为人类所伤害的种子。与其说各国大力推行环境政策是人类环保意识的觉醒,毋宁说是人类在环境面前自我赎罪以期抚平曾给环境带去的伤。本文以无讼案例网中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87份涉及环境修复费的环境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发现环境修复费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提出环境修复费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准确适用的建议,旨在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环境司法的公正。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相关环境刑事案件的概况。本部分主要对搜集到的87份环境刑事裁判文书进行梳理,总结了此类案件在地域分布、犯罪发生时间、犯罪类型、犯罪主体等方面的特点,并与无讼案例网中同期未适用环境修复费的环境刑事案件进行对比分析。本部分为初步的数据统计,展示了这87份环境刑事裁判文书的总体情况,为后文研究环境刑事案件中环境修复费的适用问题提供实证基础。第二部分,刑事案件中环境修复费的现存问题。本部分利用上一部分得出的基础数据再深入到这87份相关环境刑事裁判文书中进行研读,主要揭示了环境修复费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问题:第一,刑事案件中对环境修复费的名称使用的多而乱的问题;第二,环境修复费在刑事案件中程序的路径选择问题,如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同时就环境修复费问题再一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据此居中调解或者判决该环境修复费,还是由法院在环境刑事案件中通过刑事审判程序直接判决该环境修复费;第三,是否缴纳环境修复费以及缴纳金额的多少,在刑事案件中对最后的量刑产生不当影响的问题;第四,环境修复费在刑事案件中的评估机构多元的问题;最后,环境修复费在刑事案件中的管理主体混乱的问题。第三部分,环境修复费在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完善建议。本部分是对上一部分发现的问题的具体回应:针对问题一,建议在环境刑事案件中统一环境修复费名称的使用;针对问题二,应更多地考虑从实体正义的角度出发来选择环境修复费的程序路径,建议在环境犯罪中由检察机关就该笔环境修复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或居中调解得出;针对问题三,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建议在考虑将缴纳环境修复费作为量刑情节时,所缴的环境修复费须为实缴并且足额的;最后,建议明确环境修复费鉴定机构的顺位和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