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地同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新时期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目标。然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有违物权平等原则,不仅损害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而且还阻碍了城镇化的有序推进。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什么可以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会带动哪些相关制度变革?本文正文共5章,分别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第1章论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用益物权,是集体土地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连接的纽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主体、内容、客体等方面有其特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租赁权在内容上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是我国物权体系中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第2章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存在的障碍及其消解路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变更。在城镇化背景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会导致集体土地进入城市,破坏《宪法》第10条所确立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纯粹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用于非农建设。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虚位、内容缺失等构造缺陷。尽管如此,这些制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是可以消解的。《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只是宣示性规定,并不具有实质的规范意义,而该条第四款“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构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基础。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范缺乏法理基础,它不仅不能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而且还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些法律及时作出修改。借助民法的理论逻辑,重新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内容,使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达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因此,制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因素是可以消解的,而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3章以各试点地区出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为分析蓝本,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改革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梳理。这些试点改革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当然试点改革也存在流转范围有限、流转方式模糊、流转程序不规范以及收益分配不完善等问题。此外,试点改革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比较低,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难以保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安全和效率。所以,立法者应当及时总结试点改革的经验,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全国范围内的流转提供制度保障。第4章研究如何建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坚持两项基本原则,即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得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流转的基本形式包括出让、转让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农民集体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其具体方式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办理出让登记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次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在不移转集体建设用地占有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行为。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主体不仅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包括集体土地所有者,这是试点地区的制度创新。建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立法路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土地管理法》修改程序,废除禁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范,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扫除障碍;国务院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条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制度保障。第5章探讨如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在建构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同时,必须完善土地征收和土地用途管理等配套制度,否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不可能成功。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征收范围过大、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因此应当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将土地征收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的程序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存在管理目标单一、缺乏灵活性,应当重新审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价值,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