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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诉讼方式在处理保险消费合同纠纷中的尴尬境地,从2005年起,国内开始了保险合同纠纷速裁机制的试点。这些新的探索不同程度地糅合了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的困难。本文通过详细介绍域外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模式,研究我国现有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途径的现状,试图探索一个循序渐进的、不断完善的,最终专业化、稳定化、高效化、公正性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本文主体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界定。强调其消费纠纷和合同纠纷的双重性质,证明此类纠纷需要更完善的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二部分是对域外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介绍。这个部分的目的在于通过介绍和评价域外三个典型模式,了解其对我国目前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可适用性,为建立我国系统化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借鉴和经验。第三部分则是对我国目前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一方面分析传统诉讼外途径在解决此类纠纷上面临的问题和掣肘,另一方面对国内已经进行的新的探索,包括保险消费合同纠纷速裁机制的运行状况做一个考察。明晰目前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最后一个部分则是建设我国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和架构。本文的创新点:第一,较完善的域外法经验介绍。目前国内有一些对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域外法经验的介绍文章。①但是,这些文章中均缺乏对美国目前模式的介绍。一些硕士学位论文涉及到美国,但基本上都是在介绍美国的ADR发展情况,如法院附设ADR的运作,缺乏针对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ADR介绍,更加没有体现出美国保险法的州法特色。本文参阅了大量英文文献,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各州解决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特别方式。第二,指出目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尤其是仲裁所面临的硬伤,主要是仲裁的一裁终局效力涉及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明确说明义务。第三,对保险人放弃诉权的理论基础、立法确认和司法保障做了一定的分析。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第一是比较法的分析方法。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要落后非常多。域外国家的优秀成果和经验对于我国建立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有大量的篇幅用于介绍域外的三个典型模式。第二是经济分析法。无论是诉讼方式对于解决保险消费合同纠纷存在的尴尬境地,还是一些其他的传统ADR途径解决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通过经济分析方法,考察其中会涉及到的成本,必然对当事人选择哪种方式具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是实证分析法。笔者收集了江苏省行业协会纠纷解决机构处理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数据,以期对国内保险消费合同纠纷通过行业协会解决的现状给出一个代表性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