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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缓展开历史的卷轴,时光定格在令人痛心疾首的鸦片战争,华夏大地满目疮痍。鸦片,就像污流一样,肆虐地横行在人间大地。风雨无阻的是一个多世纪的沧桑变化。昔日的销烟池已难觅踪迹,但是历史的车轮并没有被时光碾碎,虎门销烟的伟大壮举仍萦绕眼前。今日的中华民族国富民强,华夏子孙憧憬着令人向往的中国梦。但是仍有人深陷在毒品里不能自拔,还有人跋涉在贩卖毒品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今司法实践中不乏出现一些具有争议的贩卖毒品罪疑难案件,这些案件亟待细致梳理,才不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鉴于此,笔者愿为早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难题贡献一点拙智。笔者将论文界定为案例分析类型,在写作的过程中透过实践,融入理论。每部分都由具有争议的案例引出相关问题及争议观点,最后由笔者对每个争议观点进行梳理进而解决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全文选取了实践中有代表性的争议案件进行研究,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由案例引出对“贩卖”的界定问题,“贩卖”进行阐述,笔者主张构成贩卖毒品罪不以主观必须具备牟利目的为前提。第二部分围绕既遂形态来论述。虽然最高法院相关领导要求实践中将具有争议的的案件按照既遂定案,笔者保留自己的观点,认为这种做法虽然益处凸显,但是弊端也不容忽视。因此,在对理论界现有的既遂标准进行梳理后,笔者支持毒品交付说。第三部分涉及共犯问题,对于主犯的认定需要注意一项标准:不能仅根据毒品的数量认定为主犯,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第四部分除了讨论代购毒品的争议,还涉及了居间介绍行为,最后分不同情形讨论了代购毒品后分食小部分毒品这一行为的定性问题。本文的创新论点体现在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笔者根据刑法基础理论对案件的解决上。同时,笔者愿借已之愚智,使本罪的适用愈发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