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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概念源于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归结为良法的制定及对它的服从。从逻辑上讲,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受过良好法律教育和训练、具有良好法律道德修养的职业法律家阶层对于法治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却是一个缺乏职业主义概念的国家。法治建设轰轰烈烈开展以来,新出现的法律职业者并没有似乎也不可能像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同行们一样凝聚为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本文试图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分析,寻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并对中国的法律人在法治中应当如何作为略作展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简略的对“法治即为法律人之治”的观点进行辨析。通过对法律人内涵和外延的分析,指出中国目前并不具备实现法律人之治的理想条件。然后,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自治的现象作出了分析,以此证明法律人之治的观点过于强调法律人在西方法治社会的强势力量,忽略了中国的法治现实。只有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治能力,才是形成现代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而推动法治进程的根本出路。
文章的第二部分对自治的概念和自治产生的过程作了简要论述,指出自治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具备的特征,这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自治的理由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共同体成员的自治要求是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内在因素。这一结论源于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对自治和自治能力的理论分析。另一方面,共同体自身的独立性需求是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外在因素。而共同体本身的自治又能够保障共同体成员的自治,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最后,归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自治的三个条件:一个完备、自洽的法律知识体系和独特的思维方式、伦理价值,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和有效的内部自治组织。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本文通过对西方法治社会样本的经验分析,对照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当前实践状态,试图寻找到这些条件在中国无法得以成就的因为。
文章第三部分对中国法律人如何实现自治作了一些展望。首先,应当改革现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体制。法律人的职业认同应当成为首要的培养目标。这对于消除各法律职业间由来已久的隔阂显得非常重要,可以极大的加强共同体内部的凝聚力。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体制的主要内容。这一素养不仅仅包括法律职业技能,更应当包括法律职业伦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职业伦理较法律职业技能更为突出和重要,特别是对于我国目前尚不完善的大学法学教育而言。与此相适应的,对于法律人的培养模式,也应当突破目前以学科教育为主的状态,做到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建立司法研修制度等职业培训模式,形成一个全方位、有层次、有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体制。其次,构建有效的法律人自治组织刻不容缓。行政权力的过分强大是造成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权力相对弱小的主要因为。从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到,对法律人职业资格的审查权和对法律人的直接惩戒权是一个法律职业行会组织得以独立自治的首要权力。要使我国的法律职业自治组织能够逐渐独立自治,司法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在这两个突破口予以放行。当然,并不排除根据国情在现阶段先落实一些过渡措施。
文章的结语部分对全文略作回顾,并提出了作者在论述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认识:法治与法律人的自治在形成过程中本来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只是中国某些条件的匮乏才形成了两者的相对分离。然而,要构筑这些条件却不是简单的制度建设可以解决的问题。法律人的自治理念或许比起自治组织和教育制度更为关键。这就需要千千万万法律人自身的觉醒,而不是政府的一纸号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