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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有秘密性、经济性和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文章认为在云计算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构成依然具备上述三性,因为云计算具有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云存储和虚拟化技术等特点,商业秘密在秘密性、保密性和经济性上都有不同的表现。如在云计算服务中,云用户通过网络对这些服务的使用,将原本存储在本地的数据和企业信息系统从本地向云端转移,极大地扩展了云端的用书数据和信息系统,大量的用户数据被转移到用户掌控范围外的云端,也即云服务提供商手里。文章认为,将数据上传至云端脱离用户自己的掌控范围并不导致秘密性的丧失;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保密措施也应视为用户提供的保密措施,同样不会使之不符合保密性。认定标准,指的是云环境下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和经济性的认定标准有其自身的技术要求,同时云计算的技术性结合法律的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要求也给了构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标准的可能。本文针对商业秘密在云计算环境下秘密性和保密性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并根据云计算的不同服务模式分别论述云计算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其标准构建的建议。文章除结语外有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了“云计算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研究”的背景、意义及研究内容。第二个部分主要对云计算的概念、特征以及IT系统进行介绍,在介绍IT系统组成的基础上再介绍了云计算的三种服务模式。并主要就不同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进行讨论,具体包括传统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存在形式、互联网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云环境下的商业秘密。第三部分介绍云计算环境下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的认定重点,因经济性在云计算环境下并没有特殊的表现,故不作为重点讨论。第四部分以第三部分为基础,在以云计算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三要件为基础,提出构建云计算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之建议,将云计算环境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云服务提供商采取的保密措施作为重点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