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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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数据化已经成为现代科技的发展趋势,从家居用品到交通运输工具,从陆地到海洋,从自动机械臂到智能机器人,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广度不断扩大,程度也逐渐提高。近些年,多个国家和相关科研机构将无人船发展纳入科技蓝图,并启动自动航行船舶研发项目,我国也在加紧研究无人船技术中。与此同时,无人船法律方面仍是一片空白,而对无人船这种新智能产品的法律监管和规制必不可少。在未来的无人船市场中,不仅技术层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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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数据化已经成为现代科技的发展趋势,从家居用品到交通运输工具,从陆地到海洋,从自动机械臂到智能机器人,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广度不断扩大,程度也逐渐提高。近些年,多个国家和相关科研机构将无人船发展纳入科技蓝图,并启动自动航行船舶研发项目,我国也在加紧研究无人船技术中。与此同时,无人船法律方面仍是一片空白,而对无人船这种新智能产品的法律监管和规制必不可少。在未来的无人船市场中,不仅技术层面要占据有利地位,立法上也应持续跟进并取得优势。船舶碰撞侵权责任问题是海商法的重要环节,尽管无人船能够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碰撞风险,无人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存在碰撞侵权可能。因此对无人船碰撞责任分配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另外,无人船与传统船舶在技术层面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上面临新的挑战,对传统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解释有了新要求。责任主体是否发生变化,其依据的法律基础以及实践的可行性,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厘清责任主体,正确援引和适用法律,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关系到无人船市场的积极良性发展。本文第一章首先阐释了传统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理论,包括三种:替代责任、自己责任以及控制与管理标准,对其法理以及在船舶碰撞中的具体适用进行梳理;其次以传统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理论为基础,结合无人船的智能特点,分析传统理论直接适用无人船碰撞责任将会面临的挑战,一是船长船员的缺失挑战替代责任的适用,出现无对象可替代的情形;二是现有的原则和标准难以适用无人船生产商;三是管理和控制标准不明确,无人船的受控制状态需要联系技术作出新解释。本文第二章以替代责任为法理基础,探讨无人船所有人的责任主体地位。本部分将无人船分为岸基操作型和自主型两种进行区分讨论,分别分析无人船所有人与岸基操控员、自主无人船的法律关系,并探究了无人船所有人成为责任主体的两种主要情形:船舶不适航和操作失误。最后得出无人船是基本责任主体的结论。第三章基于控制与管理标准,首先对独立岸基运营商这一新兴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阐释,并与下属部门和其他经济主体进行比较分析,突出岸基运营商的特征;其次探索了控制与管理标准在无人船碰撞情景下的具体适用,包括该标准的解释和该标准下岸基运营商的责任承担。最后得出,岸基运营商在控制无人船过程中若出现过失行为,导致无人船碰撞侵权,应当与无人船所有人成为共同责任主体。第四章本文援引产品责任理论,对无人船生产商的责任主体地位进行具体探究。首先梳理了产品责任基本理论和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继而挑出产品责任的关键之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进行细致分析,研究无人船缺陷的判断方法;最后讨论了无人船生产商内部的责任划分和无人船所有人责任分担的问题,并指出无人船产品的固有缺陷导致碰撞侵权时,无人船生产商应当承担碰撞侵权责任,无人船所有人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与其成为共同责任主体。第五章则是对无人船自身的责任主体地位进行了探索。无人船成为独立责任主体有两种法理基础:一方面是传统的对物诉讼;另一方面是新兴的人工智能主体肯定说。本文对这两种情况下无人船承担独立责任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最后的得出结论是:对物诉讼下无人船不适宜成为责任主体;当无人船达到类人脑状态成为市场承运人时,其承担独立责任存在可能性。第六章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就无人船碰撞责任相关责任立法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具体分为两方面的建议:一是无人船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这是分析无人船相关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海商法》将无人船纳入船舶范围,以及赋予无人船岸基操控人以船长地位;二是对无人船碰撞中的多主体的责任分担提出建议:考虑无人船技术变动需求,可以在司法解释增加“岸基运营商存在过错的,与无人船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自主型无人船生产商的过错,则可以直接参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的相关法条。另外关于无人船成为独立责任主体,笔者认为有待民法上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与否的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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