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海商法解释的形式主义和怀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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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超越海商法解释的形式主义和怀疑主义为目的,主要对目前的海商法解释方法作了法学、语言哲学、价值哲学和法律论证方面的爬梳,试图推进我国目前实务界对海商法解释方法的思考,并为之提供一个妥当的哲学理论基础。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1章,通过对海商法解释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研究,厘清海商法解释的源与流,对两种互相对立的观点(形式主义和怀疑主义)进行了研究,总结出形式主义和怀疑主义的不同哲学基础分别在于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
  第2章,通过对海商法解释的语言、结构和文本要素出发,利用大陆语言哲学中的哲学解释学作为武器,对海商法解释的形式主义进行反驳。从语言哲学的角度论证形式主义的缺陷,试图瓦解海商法解释形式主义的以语言和文本为中心的哲学本体论基础。同时,语言哲学中的大陆哲学解释学和英美分析哲学的融合,致使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人们对海商法解释赖以存在的基础——语言有了新的更加深入的认识,对形式主义进行有力的反驳。
  第3章,通过对海商法解释的事实、价值和规范的研究出发,利用英美的价值论和伦理学研究成果,对海商法解释的怀疑主义进行反驳。从事实和价值之间的转换和融合,试图消解以法官为中心的海商法解释怀疑主义的论点,从而得出法官进行海商法解释时价值判断的不可避免性以及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则怀疑主义的理论基础也就相应地崩溃了。
  第4章,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笔者一改海商法解释的主客体对立、事实和价值二分模式,从解释的主体构成性因素和客体限制性因素出发,试图建立一个海商法解释的初步范式,并对此加以论证。同时,笔者认为海商法解释对于解释结果的达成需要抛开传统的真理符合论或道德怀疑主义模式,而是从罗尔斯的反思性平衡理论、哈贝马斯的伦理商谈理论和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出发,达致解释的共识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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