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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就需要有管理和服务工作,良好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因素。实践证明,当今社会即便存在着许多国家机关并实施着各类公共管理活动,即便有着越来越多的商业管理和服务,仍不足以确保该社会必然能够健全、协调地运转,还需要全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需要民众的主体性参与,需要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合作。志愿服务就是满足此类需要的一种机制、一种社会活动形式。目前世界各国志愿活动迅速发展,而且已经进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出现了经常化、多样化、多元化、规范化、法制化、社区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成为政府管理和服务及商业管理和服务之外最经常、最重要、最有力的社会互助性管理和服务方式,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具有重要意义。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进行立法不仅有利于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质量,促进志愿服务组织的有效管理,促进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积极履行职能,把志愿服务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通过专门的国家立法来规范和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已成为一个世界潮流。本文以我国志愿服务的国家立法为研究主题,在深入分析了大量国内外志愿服务立法资料和法条的基础上,通过在理论上对志愿服务的相关概念和志愿服务立法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还全面的考察了我国地方志愿服务立法现状和国外志愿服务立法的概况,并着重对我国志愿服务国家立法的制度框架和立法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构建,力求从现实上对我国志愿服务的国家立法做一个系统、深入的研究,对我国志愿服务的国家立法做出有益的贡献。本文以我国志愿服务的国家立法为主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志愿服务的一些相关概念,并对志愿服务国家立法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做出了说明,从总体上对志愿服务的国家立法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具体探讨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本部分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上介绍了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并简要的分析了我国地方志愿服务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我国进行志愿服务立法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国外主要国家的志愿服务立法情况。本部分从实证考察的角度对西方一些志愿服务发达国家的志愿服务立法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对他们的志愿服务立法的特点、经验进行了概括总结,并揭示了这些特点和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意义。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志愿服务国家立法的一些思考。本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志愿服务现状和地方立法中出现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的实际,从立法主体、立法类型、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内容五个方面对我国志愿服务国家立法的制度框架和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