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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让渡作为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英文简称)中的最后一条条款和规定,国际商会设立此条款的初衷是把它作为一条备用条款,在修改最新版ucp600时,商会也曾想删除此款,征求商会中多数国家代表意见后最后还是予以保留。然而随着全球对外贸易发展、电子技术的进步和全球资本更趋高效性流动要求,款项让渡被越来越广泛使用,但由于信用证惯例本身存在法律效力问题争议,而且针对信用证惯例和条款,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和异议亦屡见不鲜。如何处理这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来解决?尽管在实践和操作层面上已有国际商会制订的一些惯例、规则在参照使用,但国际上并没有完全统一一致的法律观点,在我国更是乏善其言。本文拟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将款项让渡中的争议纠纷引出法律和惯例的适用等诸问题并进行探讨,希望对我国在处理类似信用证纠纷时有所裨益。全文共二万字左右,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对苏黎世财务有限公司诉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涉外信用证款项纠纷作了简略的介绍。第二部分为案件焦点,针对本案情况,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为四个。1、关于信用证撤销和汇票承兑争论2、信用证承兑和票据法的关系,承兑有效性和债权债务的关系、3、善意持票人、对价、欺诈问题。4、款项让渡的法律性质和适用问题第三部分为争议与分歧意见及分析,针对所列争议焦点,阐述了国内外的主要观点并做出分析,引出了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的贸易惯例和法律效力和适用等问题。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和建议。对于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法律问题,通过实务案例、列举我国的相关规定、英美法的司法实践,特别是以美国商法典的精义作为对款项让渡条款的分析准绳,揭示款项让渡条款的实质,提出了实施款项让渡的适当建议及可能存在的隐患问题,同时本文提出票据法对承兑汇票定义的不足和票据法对国际贸易中票据、承兑等票据行为适用的完善,既如何从形式、意思表示等要件符合票据法,又从票据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方面作出分析,得出结论为款项让渡不受原信用证约束,即原信用证撤销与否与款项让渡无关。对于信用证惯例和法律的适用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当前比较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我国立法观点和审判实践的做法,提出了款项让渡作为信用证惯例在国内法上的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