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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一词从香港法传入我国大陆,译自英文mortgage,是英美法中一项物的担保制度。在我国,按揭最早出现于市场活跃的商品房消费领域,并已向更多的领域扩展,由于缺乏直接的立法规范,这些按揭现象十分混乱,纠纷不断。我国的立法者试图在现行法框架下对按揭进行规制,法学研究上对此也做了努力。但是,《担保法》所确立的担保物权体系在容纳按揭这一灵活性较强的担保方式时显得力不从心,这使我们不得不考虑以确立新制度的方式对我国的按揭现象进行规制。 本文首先从考察我国的按揭现状出发,寻求按揭的民法规制方式,排除了在现行法框架下对其进行规范的可能性,主张在借鉴的基础上确立我国的按揭制度,并将按揭定性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让与担保。接着,对按揭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纠正所有权构成理论和担保权构成理论导致的偏差,以期待权法律地位重新界定按揭人的权利,并以按揭的担保本质和按揭人的期待权法律地位对按揭的法律构成予以解释,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寻求平衡点。最后,在期待权法律构成的基础上对按揭制度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确立我国按揭民法规制的立法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