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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国其它国家级高新区一样,长沙高新区在“一次创业”阶段也成立了隶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的国有独资开发公司——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成为园区开发建设的融资主体、建设主体和最终损益主体。随着高新区二次创业的全面推进,园区开发建设融资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随着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总公司原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越来越不适应高新区“二次创业”的发展要求。如何构建高新区新的开发融资模式,并根据这种新的模式改革总公司,成为突破高新区发展瓶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加快推进总公司改革,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改革方案。但这个方案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总公司改革原方案进行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指出原方案在总公司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市场经济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在借鉴其它高新区开发公司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长沙高新区实际,提出了对总公司改革原方案的改进意见和优化设计,重点在总公司功能位、产权制度设计、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层激励约束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提出应该根据长沙高新区的发展目标确定总公司的改革方向,在高新区“二次创业”的不同发展阶段(起步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明确总公司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管委会作为总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资格,管委会通过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逐步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形式,对总公司进行有效调控,并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国有资本在园区开发建设中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