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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赋予正当防卫制度以崭新的内容,本条款确立的特殊防卫权自设立之始就成为刑法学理论争议的焦点,对其进行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特殊防卫权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历史考察,然后对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进行了解析,其后针对有关特殊防卫权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阐释,并针对以上分析结合现实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管窥之见。笔者首先以特殊防卫权的一般理论为基点,特别是对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防卫过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厘定,随后对特殊防卫权的从历史渊源、近现代发展以及我国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进行了考察,并对特殊防卫权的公正价值、秩序价值和人权价值作了分析。为确保特殊防卫权的合理行使,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意图合法、起因要件—特定犯罪、时间要件—正在进行、对象要件—施暴本人,文中对各个要件进行了解析。笔者认为,适用特殊防卫权时,人们要严格遵循适用原则,力求做到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机能的和谐统一,文中从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有限性、防卫合目的性、防卫相当性、防卫紧迫性四个原则进行了阐述。近年来关于特殊防卫权的相关争议很多,笔者对特殊防卫权称谓问题、特殊防卫权的证明责任问题、特殊防卫条款中不规范的用语如“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暴力犯罪”词语的理解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特殊防卫问题进行了探讨。针对特殊防卫权存在的有待于完善的地方,笔者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建议。特殊防卫条款中的“行凶”一词含义模糊、“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的暴力犯罪程度和具体罪名不明确、“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也不明确,对于这些条款用语要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其做合理限制解释;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特殊防卫要结合防卫人的主观心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可以试借鉴引入退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