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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80年代以来,企业债务问题一直是中国经济和社会挥之不去的心病。许多企业长期负债,亏损严重,生存困难。这就需要一种有作用和高效率的制度来重组那些资不抵债的企业,把资源从那些已经失去生命力的项目中转移出去,投向更有效率的项目。但是中国破产制度发展至今,虽然也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推动企业债务重组的作用,特别是现行法庭内程序在实践中已蜕变为简单的清算程序。反映着“计划经济”时期普遍观念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已经变得不合时宜。而在庭外,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到行政计划式债转股,乃至“购售式债务重组”,都未能很好的解决债务重组的问题;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案例屡见不鲜,并且面临目标实现的法律障碍或制度风险。有鉴于此,本文作者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就法庭外债务重组进行研究,着重对有关各国的法庭外债务重组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同时在对我国现有的尝试性做法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构建出解决我国企业困境的在技术上可行的和更为高效率的制度框架,从法律角度为艰难前行的企业债务重组提供技术支持。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法庭外债务重组的法律释义以及价值分析进行概括性论述;第二部分着重介绍国外的一些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并将其分为在此方面有长期稳定成功记录的西方国家或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和已经建立起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法庭外债务重组机制的国家或地区(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等)两类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的庭外重组的实践进行论述和反思,从而构建出一套适合我国并行之有效的庭外重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