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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具有独创性。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村村民的农村宅基地具有明显的成员性特征,担负着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基于上述负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立足点始终处于保护宅基地的静态归属和支配,主要由行政法调整,宅基地使用权一直被限制流转,其财产性权利被严重扼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到极大开放,部分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得以自由流转,土地的用益性和价值化得到了极大的体现。与之相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整个土地使用权体系中被放在—个非常独特或者说是被遗忘、漠视的法律位置上,这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而且也有违正义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是用益物权,允许其自由流转,赋予其收益和处分权能,还其本质属性是应有之义。事实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指向的客体不是宅基地所有权而是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成员权仅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开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他们对宅基地的控制力和支配程度不应再受成员权的影响;将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与限制转让性划等号是荒谬的,世界上不存在“福利分配的东西不得自由处分”这条定律;农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已经相当脆弱,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反而使得其它社会保障功能不足以弥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会使得越来越多的宅基地和住宅闲置,反而影响到国家土地安全。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消除潜在的宅基地交易市场的不稳定因素,确保宅基地“物尽其用”,而且可以增加农村村民融资途径,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既没有理论上的障碍,也没有多少现实性障碍,完全是利大于弊。作为—项用益物权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不仅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消灭制度和登记制度,而且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制度,主要是处分权能。作为占有权能的延伸,可以在宅基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内继承;作为实现用益权的一种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放弃或设定抵押等方式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当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应当受到—定的限制,特别是受宅基地用途和期间的限制。本文分三章共十节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法律特征引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的观点并从多角度进行了实证分析,进而构画出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思路。全文约5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