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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只是充当代理的角色,不是运输当事人。然而,在近年的实践中,货运代理正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很多货运代理企业都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并且用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包括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甚至开展物流任务,这已具有承运人的特点。与此同时,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时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的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中也对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从货运代理从事业务范围的拓展和立法、司法实践来看,就货运代理出现的双重身份即由中间人向承运人的演变,有必要对货运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对我国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在论述的过程中,首先界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两种身份即代理人和缔约当事人,并重点阐述了货运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委托合同的内容、以及与货物运输合同和贸易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合同法》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影响。通过分析论述,进一步明确了货运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调整我国货运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明确了隐名代理在我国货运代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解决了实践中对货运代理关系中的一些混乱认识。另一方面简单论述了无船承运人时民事法律关系,通过对无船承运人身份的认定为基础阐述了无船承运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不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