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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0,国外商品迅速占领中国市场。由商品质量瑕疵等原因引发的“小额多数”的现代型纠纷不断涌现。与美国集团诉讼相比,我国代表人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契约成本、控制成本、信息成本等交易成本过高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并且在制度运行上缺乏利益激励机制。“东芝”、“三菱”事件就充分暴露了其严重的功能缺陷。 我们通过考察,进而发现各国群体诉讼的目的可分为两类:保护个人利益和保护社会利益;群体诉讼也据此分为两种模式:私益型群体诉讼和公益型群体诉讼。美国等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公益型群体诉讼,而我国代表人诉讼仍停留在私益型群体诉讼。因此,为保护我国广大消费者利益,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