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实际案例入手,提出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二部分介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辨析该制度的立法目的;第三部分辨析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实务中的争议;第四部分阐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实际案例的案情和裁判要旨,概括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所遇到的现实困境,即该制度自身的疏漏造成债权人无法通过行使撤销权主张权利。透过案例提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所亟需讨论的命题,立法目的为何?其难以启动的原因为何?该制度构成要件为何?以有偿转让为形式、实质为无偿转让的“有对价转让”应当如何认定和否定?债权人撤销权调整的应当包含哪些主体?等等。第二部分:概括地介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并简要分析了该制度的性质,坚持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并对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辨析。通说以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本旨在于保障一般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非各个债权人的个别利益,但本文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法律制度立法目的应当建立在中国社会的世风人情的基础之上,其最终落脚点应当是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债权人。本文还比较了在维护交易秩序与诚信公平交易的法益之间,应以交易中是否存在有诈害行为、是否有主观的“恶”的存在而衡量标准,进行法益的选择。第三部分:针对法律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混淆,简要介绍了民法中撤销权的主要类型,并对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无效合同的差异进行了比较,进而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仅存在于合同之债的不当,提出了其行使范围应当以积极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主张的范围为限而非以所有债权为限。在撤销权主体方面,认同通说对撤销权之诉的被告范围的确定,对受让人及转得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同时,对潜在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是否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中之“恶意”的衡量、关于“有对价”的转让、撤销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之间的关联等实务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探讨。第四部分:提出立法建议,即应当扩大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领域为全部的债;丰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并适当扩大其外延;深化“恶意”的法定标准,加重债务人的证明责任,适度扩大法官的自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提高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积极;合并撤销权之诉与代位权之诉,提供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