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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力图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立场上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哲学视角来审视法学研究方法。在这一哲学视角看来,法学研究方法经历了一场从现代性意义到后现代性意义的转换。
本文内容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为前提,阐明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概要说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哲学视角,并指出运用这一理论视角审视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尝试性意义。第三部分阐述法学研究方法的现代性特征。第四部分勾画法学研究方法的后现代转向的基本表现。第五部分讨论法学研究方法转换的理论意义。这场从现代性意义到后现代性意义的法学研究方法转换的本质可以理解为是一场从普遍的科学范式到实践的语境范式转换。法学研究方法的后现代转向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具有后现代意义的法学话语的勃兴,由此引发了对现代法学观点的一些理论质疑。就中国法学的现状而言,这场法学研究方法的转换更关系到它自身的成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