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WHO及相关国际组织频繁举行学术会议,讨论解决器官稀缺的问题,鼓励各国开展脑死亡遗体器官捐献(donation of brain death, DBD)的同时,倡导开展心死亡遗体器官捐献(donation of cardiac death, DCD),以减少活体捐献数量。为扩展器官来源,DCD再次登上了器官移植历史的舞台。我国也跟随世界的脚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DCD为主的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但是DCD是否适合扩展我国的器官来源,有待实践的检验。早在脑死亡标准未被确立之前,DCD就曾是遗体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后来由于脑死亡遗体器官不足以满足现今越来越大的器官需求,DCD再次被提出。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政策理论的推进,DCD逐步分化成为可控型DCD和不可控型DCD。由于不可控型DCD对医疗水平和工作人员技术要求较高,当今世界范围内大多开展DCD的国家多以可控型DCD为主。现今技术水平下,由于DCD捐献者心脏停跳后器官热缺血时间较长的技术差异,DCD提供的器官种类相对DBD更加局限,肾脏和肝脏是DCD可以提供的最主要的器官资源。近些年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相关组织,召开了多次会议,并制定了多项决议与方案以推动DCD在实践中的发展。但是在DCD实践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也提出很多关于DCD发展、推广的质疑。这些质疑包括:技术层面上,心死亡标准的质疑、可控DCD各阶段界限的争议、各种衍生技术的伦理困惑;操作层面上,捐者受者利益的冲突、捐者及其家属知情同意权的潜在侵犯、纯粹无偿捐献的争议;我国本土实践推广中,传统死亡观对DCD的制衡、家族本位的伦理观对自主捐献的阻碍、家族情感需求对DCD捐献意愿的削弱等多个方面。尽管这些质疑声存在,但实际上DCD在伦理上可以得到辩护,不论是在死亡标准的论证上,或者社会中DCD宏观和微观层面的伦理价值上,亦或是我国本土价值观上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面对这些技术、操作、实践上的质疑,有些是可以通过伦理论述而驳斥的,有些则是需要通过伦理约制、法律规范,政策导向避免和解决的。建议早日在我国实施脑死亡标准,为器官捐献可持续发展铺路。采取知情自愿同意、不伤害、死亡后捐献、脑死亡遗体器官捐献优先、最大限度利用和适当补偿等伦理原则的运用,推广中寻求文化的契合点,加强立法建设、法律落实,创建公正、透明的器官捐献途径,为DCD在我国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