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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将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区别于传统银行,它将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它不具备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因此,它类似于传统银行的一个“影子银行”体系而存在。影子银行的特点主要有高杠杆率、批发业务模式、信息不透明以及受到较少监管,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影子银行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产生大量的监管套利行为。本文作者主要从法律监管的角度,对危机后国际影子银行监管改革从横向角度进行了阐述。本文第一部分明确了影子银行监管的目标,即降低系统性风险、减少监管套利的发生以及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协调。影子银行本身属于金融高度创新的产物,但由于对其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引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并出现大量监管套利行为,难以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因此,影子银行监管的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三个问题。第二部分笔者对影子银行监管对象作了分析。首先对影子银行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对此国内外专家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其中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具有权威性、借鉴性。其次,笔者对影子银行的体系结构做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这正是造成影子银行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以及监管套利的原因。最后,笔者具体阐述了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从外延的角度入手,对其监管立法规制的对象进行归纳。第三部分笔者主要讲述了影子银行的监管体制,选取美国、英国、欧盟以及中国作为代表,对这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影子银行监管机构及权力分配进行了阐述,并总结了这些模式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金融市场的繁荣程度不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同。第四部分笔者对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笔者将美国、英国、欧盟、FSB以及中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改革放在一起进行研究,这部分内容涉及到各个国家的大批法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与归类。比如美国,与影子银行监管有关的法案有四个:2008年3月《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2009年3月《金融监管改革框架》;2009年6月《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2010年7月《多德一弗兰克法案》。以上法案中都重点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进行规定,影子银行不再处于灰暗地带,如今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已经涵括了所有金融体及活动。英国与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文件主要有2008年3月《特纳报告》以及2009年12月发布的《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改革方案》。欧盟涉及到影子银行监管的有《资本需求指令》的三次修订本、2010年《另类投资基金经理人指令》;另外还有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影子银行绿皮书》。中国主要有两个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我国还未颁布正式的法规,但这两个通知代表了我国未来影子银行监管的趋势与方向。此外就是牵涉到FSB(金融稳定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报告,2011年4月的《影子银行体系:范围问题》、2011年9月《影子银行:进展即下一步举措》、2011年10月《影子银行:加强监管与规制》,FSB的观点也是未来国际影子银行监管的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在影子银行监管上虽然只有两个通知,并且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还未对外公布,但这代表我国未来对影子银行监管的趋势;同时对于欧美发达国家以及FSB在影子银行监管上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可以结合国情适当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