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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实践当中,单位犯罪的比重在不断上升,尤其是在经济类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所以,在这种情势之下,如何应对目前的单位犯罪的现状,遏制单位犯罪的继续上升势头,是一个摆在刑法理论界和实践界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在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理存在很多问题和盲区,对单位犯罪的规定甚至成为有些犯罪者逃避处罚的避风港。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在惩治单位犯罪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尽管刑事手段在单位犯罪面前还表现出极明显的局限性,尽管对单位犯罪最终还是要依靠综合治理,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但刑罚在遏制单位犯罪的蔓延滋生上,在惩罚和教育犯罪单位上,在最大限度的补偿由单位犯罪所引起的社会危害上,仍具有其他治理措施所不可替代的功能。所以,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的刑罚研究是有其现实意义和必要性的,本文也试图站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角度对该问题做一个尝试的研究。本文分析了目前上海在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和适用法律的难点。提出目前立法在单位犯罪的结构体系、处罚标准上所存在问题,认为应该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同罪同罚,增加适用于犯罪单位的刑罚种类的基础上全面贯彻双罚制与单罚制并重,对单位中自然人的处罚应增设资格刑,并对建立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