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经济分析,就是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来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目的是分析如何合理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的公正。文章尝试从裁判事实建构的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非法证据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其排除规则的市场假设。非法证据无法满足合法性的外在要求,但却可能具有真实性的内在价值。因而,需要设置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权利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合理使用非法证据,使裁判事实的合法性、客观性最大化。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从非法证据的供给—需求分析、排除非法证据的成本—收益分析入手,阐明了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决策依据。由于裁判事实建构精确性(客观性)的高要求、证据的稀缺性所致的合法取证高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匮乏,侦、控、审机关出于最大的理性而选择非法渠道进行取证,供给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供给由于非法取证的危害性又受到国家干预的影响的。面对非法证据,不同的主体由于诉讼地位不同,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对非法证据的需求也是存在很大差异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需要平抑这种供需矛盾。非法证据无法同时满足裁判事实建构的合法性和性要求。为了实现裁判事实合法性与客观性之间的最大交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也应考虑排除非法证据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排除非法证据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排除非法证据是以裁判事实精确性(客观性)的牺牲为成本的,受到被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信性、证据证明对象的重要性以及案件性质的影响。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出现的排除错误,则构成排除非法证据的隐性成本。当然,排除非法证据也是有收益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性,提升裁判事实的合法性。第四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加拿大等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存在本土化差异;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对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行立法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其中的缺陷,探寻了制约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本土因素。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应当合理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明确性,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笔者同时对相关证明责任的分担和证明标准进行了必要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