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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域外相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较之行政立法,它并非我国法律渊源,却又广泛适用于行政管理之中,发挥着“法”的规范性作用;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性,对相对人有着更为深远地影响。然而,对于此种规则:我国立法还处于参照行政立法相关规定及依赖于地方立法的局面;学界对其称谓和定性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实务界对其适用更是复杂多样。立法的滞后和现实的混乱难以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在我国,“政府备案制度”是相对于人大机关备案制度而言的特定概念,是行政自我规制的一种体现,也是现阶段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它在上世纪80年代逐渐萌芽到90年代开始走向制度化,是我国政治现实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国务院早在2000年,就开始积极推进政府备案制度的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果。截止目前,全国311个省级政府以及30个较大市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备案制度都有了专门立法。外界对政府备案制度的态度褒贬不一,肯定者与否定者皆有:肯定者将备案制度称之为“一种在源头上遏制规范性文件违法失当的监督制度”或曰为预防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防火墙”;否定者认为政府备案制度在现实中被“虚置化”,意义不大。那么,政府备案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它能否承担起有效规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任?需要将此制度继续推进还是将其废止?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等等问题是文章研究的目的所在。通过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可以看到:政府备案制度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对维护法秩序的统一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现实中存在的制而不报、报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问题亦非常突出。良好的设计初衷与现实运作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政府备案制度作为一种行政自我规制方式而“先天不足”是根源;“良法”与“善治”的缺位、权力(利)间制约薄弱、备案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有限、配套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不畅等等是客观限制。因此,政府备案制度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只能成为一种补救性监督措施或日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种权宜之计。但基于其存在的现实土壤加之目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保障机制的不完备,短期内对其修补完善是必要的。但囿于其存在的“先天不足”,它无法承担起遏制规范性文件违法失范的重任。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实现依赖于由中立、公正的机构进行全面的审查。当条件成熟时,由依靠行政自我规制过渡到以司法规制,能较好的解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失范问题。为此,文章主要从以下几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政府备案制度进行界定并阐述政府备案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功能,这是论证的前提。第二章,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考察政府备案制度的内在设计以及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第三章,通过上文分析,找出政府备案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继而更深入的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章,是对政府备案制度的反思以及相应对策。首先总结出政府备案制度作用之定位;其次提出近期内对它的修补意见;最后从长远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现合法性的保障需要从行政自我规制过渡到司法规制,建立起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