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许多国家都把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但在一些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认定存在法律障碍,因而,值得研究。第一章是对客户名单的一般考察。首先概述国际国内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典型定义,揭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和保护范围,明确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范畴的法律依据。考察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时,应考虑其除了技术信息和其他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论述了客户名单的可商业秘密性。客户名单具有经济价值性,表现在其不仅本身具有商业价值,更是经过努力和花费金钱得来的。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客户名单不是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取以及取得客户名单的不易性说明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只要权利人对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即能说明客户名单的这种秘密性。第二章阐述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其法律救济情况。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但在认定侵权行为时,应运用“接触加相似”原则。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可以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途径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救济,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是对完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的思考。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在立法上应适用诚实信用、公平、过错责任和损害全部赔偿原则。在考察当前商业秘密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选择混合立法模式,既要进行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将客户名单明确纳入其保护范围,明确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定义,又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进行配套规范,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进行修改,增加惩罚性赔偿、法定不竞业义务和举证责任适当倒置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以期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进行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