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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作为政府推行行政政策、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方式,具有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因其特有的柔性与灵活性被世界各国政府广泛地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对行政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是查清案件事实、化解协议纠纷和保障协议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方式。在我国,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了细致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法院并不能全面、圆满地解决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行政协议案件,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尚存在众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从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入手,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追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发展历程,解决其模式选择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不同时间段的法律规范和司法案例,以审查模式的变化为标准,将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对每个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明确应采取行政诉讼模式对行政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第二部分探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学术争议。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一直是学界的研究重点,本文选取了立法未作规定或规定尚不完善的三类主要学术争议:法律适用争议、证据规则争议和判决方式争议。在对这三类争议的现有观点和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分析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现实问题。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现有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与学术观点的多样化,导致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整理相关案例,归纳出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在识别行政协议、适用救济期限、审查履行抗辩权、解决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问题这四个方面存在尚未解决的难题,并对此展开细致分析。第四部分在前面章节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保障法院公平公正、系统高效的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第一,健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原则体系,以弥补立法的不足;第二,完善现行法律规范,为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则;第三,统一行政协议的识别方式,以避免相同或相似合同被作出完全不同的性质认定;第四,建立双向性行政诉讼结构,以妥善解决行政协议相对人的违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