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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是明代戏剧家汤显祖在《游黄山白岳不果》中,对徽州发出的感情复杂的感慨。随着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徽州文书的大量面世,学者们也开始关注昔日大放异彩的徽州,徽学研究日渐盛兴。徽州文书存世较多,内容丰富、繁杂。徽州人素来敬惜字纸,奉行耕读传家,子女大多能识文断字。生活中,邻里纠纷的解决,兄弟之间的分家析产,商人之间的合伙买卖等均会以契约文书的形式固定于纸张之上。这为徽州文书的大量产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本文选择以徽州文书为视角,探究存在于徽州地区的民间法。相比较国家法而言,民间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实用至上。它们因为生活需要而产生,也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而修改或废弃。由此延伸出的民间法的其他几个特点,比如,诸法合体、显著的宗法色彩、经验性、地域性、处罚不确定性,都透露着乡民的生存智慧和追求富足、祥和的生活愿望。存在于徽州地区的民间法包括家法族规、乡规民约、会社公约和行业规范。徽州地区乡民聚族而居的现象非常普遍,宗族观念在徽州地区根深蒂固,宗族成为乡土社会自治中最基本、最有效的组织。家法族规做为规范、评价族众行为的标准,成为民间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会社公约和乡规民约突破了宗族之间血缘的界限,是以地缘关系为纽带设立的功能各异的组织。但由于徽州地区聚族而居形成的近乎一姓一村的地域特点,使乡规民约和会社公约无不带上了浓重的宗族色彩。行业规范作为徽商之间的“法”,具有“属人法”的性质。在儒家伦理文化熏陶中成长起来的徽商,很早便树立起良好的信义观念。在从商的过程中,他们贾而好儒,讲求信义,即便远离故土,以信义为精神的行业规范,也约束着整个徽商群体的经营行为。虽则明清时期徽州地区民间法十分活跃,国家法也并未因此而隐退,它们共同存在于徽州地区。在调整乡民行为的过程中,它们处在既相互冲突,又相互调适,甚至相互融合的动态转换过程中。简要而言,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主题展开:家法族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这些民间法相对于国家法而言,首先应被定义为法。其次,它们在徽州文书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再次,国家法在徽州地区的适用环境以及他在乡民的生活中所具有的威慑力。最后,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区国家法与该地区的民间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二者的冲突与和合,即民间法以国家法为后盾而变得更具威慑力,二者在立法精神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民间法成为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的延伸。在当今法治普及力度日益加强的环境中,承认民间法的存在及其对乡民行为的调整作用,对民间法给予适度的尊重,正是进一步完善当代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