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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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其与税收征管、税务司法实际不相适应的一面也随着实践的深入而逐渐凸显。引发税收滞纳金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尚不明晰,二是现行制度设计侧重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而忽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解决当下所面临的税收滞纳金制度困境,可以在明晰其法律性质基础上,对现行制度加以优化。为明晰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学者们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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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其与税收征管、税务司法实际不相适应的一面也随着实践的深入而逐渐凸显。引发税收滞纳金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尚不明晰,二是现行制度设计侧重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而忽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解决当下所面临的税收滞纳金制度困境,可以在明晰其法律性质基础上,对现行制度加以优化。为明晰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学者们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的认定提供了坚实的学理支撑。通过考察美、德、日等国的立法可以发现,上述国家均采用具有补偿功能及督促功能的复合制度模式解决税款滞纳问题。他国解决税款滞纳问题的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的鉴别及制度完善提供经验启迪。通过考察现行立法可以发现,我国采用税收滞纳金制度这一单一立法模式,其内部制度构成较为复杂,承载着利息兼执行罚的双重功能属性。制度在变革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设计应以纳税人权利本位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税收法定主义、严守税收公平原则、遵循税收效率原则,对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合法权益进行同等程度的保护。我国现行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内部属性构成较为复杂,不同属性间的界限尚不明晰,极易使其丧失实际效用。为充分发挥该制度在解决税款滞纳问题上的实际功效,可根据内部属性的差异,将现行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拆分为具有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功能的税收利息制度,以及具有督促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功能的税收滞纳金制度。通过开展新的制度设计,确保税收利息制度与税收滞纳金制度间的良性互动,使其共同作用于税款滞纳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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