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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经过简化后所形成的程序类型,是当今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探讨的热点问题。在国外简易程序得到广泛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缓解了司法资源有限和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多种类型的程序设置满足了诉讼主体对程序公正、高效的需求,随着对简易程序的不断探索研究,简易程序呈现出多种形态并日趋完善。 虽然我国1996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程序,但其存在不少缺陷,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刑事审判的需要,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完善势在必行。简易程序是在协调公正与效率的背景下产生的,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从而更好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简易程序立法所期望实现的目标。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是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体系很不完备,缺乏多种类型的简易程序形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狭窄,适用率不高,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法院正在推广的普通程序简易审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的不合理性,致使其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要面对一些现实问题和冲突,急需把它纳入简易程序的体系范围之内,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并加以规范。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简易程序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提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