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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领域内的贯彻和体现,但是遗嘱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的那样;“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因此综观大陆法系各国继承法,都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使是对自由推崇备至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而特留份制度就是两大法系许多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作为一种衡平的艺术,特留份制度是限制遗嘱自由的典范。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在立法当初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而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和历史原因规定了必留份制度,通过必留份制度来限制遗嘱自由。因立法技术的落后、立法内容的缺失、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必留份制度明显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因此,我国亟待建立特留份制度。本文从特留份的概念、特征、性质、源起和理论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入手,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特留份制度,接着,剖析了我国必留份制度的优缺点,分析了我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背景,并指出立法背景的重大变化,在此基础上,比较评析了国外特留份制度和我国的必留份制度,论述了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现实意义,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国内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