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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违法犯罪现象普遍,紫金矿业污水池泄露、安徽怀宁儿童血铅超标等重大环境事故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有为数不少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公众的投诉、新闻媒体的曝光和环境保护部门的通报批评,然而很少有相关的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使得刑法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的尊严和权威难以实现。如何更好地发挥刑事法律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的作用,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研究环境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要求具备“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才能成立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危害后果、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罪过存在困难。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犯罪构成及其认定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通过引入相对严格责任、增设危险犯及合理配置刑罚等途径,对本罪的立法加以完善,达到更为有效地打击、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目的。本文分三部分展开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研究。在第一章中,笔者回顾了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过程,反映我国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刑事化的趋势。梳理和研究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构成中主要的疑难问题。首先,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间接性、潜伏性和复杂性,提出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认定。其次,论述了本罪主观罪过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并基于本罪在主观罪过证明上存在的困难,建议引入相对严格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归责原则实际上还是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只不过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方转移至被告人,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排污行为人的责任感,也能更有效地预防和惩罚此类犯罪。最后,从我国刑法只规定结果犯的弊端出发,提出有必要确立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危险犯,扩大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范围。在第二章中,笔者通过本罪与相似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比较,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明确本罪的构成特征。并且笔者对本罪的量刑情节、刑罚适用的原则以及自由刑、罚金刑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探讨,对如何确立合理的量刑标准提出自己的见解。在第三章中,笔者从协调保护人类法益和环境法益的价值观出发,强调加强刑法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功能,并在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关法律特点的基础上,从犯罪构成与刑罚体系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