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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不同于购买土地。征地是国家为公众利益而采取的强制性征用措施,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征地。征地补偿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个普遍的问题,在发达国家已有一套成熟的做法。我国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在根本上为改革征地制度提供了依据。现行的征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基本特征是行政强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限制了行政征地的权限和范围,使征地走向了一个新的轨迹。现有征地矛盾是市场经济与旧有征地模式矛盾的反映和结果。“征地难”、“滥征地”一直是征地过程中突出的热点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使农民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后还能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分析政府征地补偿的制度安排,以及实施效果,探索新形势下对失地农民合理补偿及安排生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利益的保障机制。一些地方在征地补偿实践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问题逐步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如土地基金会,货币补偿,地价款入股,社会保险等,对这些形式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尤其是对目前具体的产权结构、运作方式、行为绩效、制度环境以及这些因素内在的关系进行研究,系统总结征地补偿的经验教训,上升到理论层面,可以为今后征地和向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提供借鉴和参考。 农民土地权益是中国农村永恒的话题。温家宝总理在 2003 年初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改进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增加给失地农民的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要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确定补偿安置最低标准,给被征地农民以及时、合理的补偿,并探索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长远生计的办法。研究和解决“中国失地农民问题”对推进我国的农村城市化进程,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缩小城乡差别,化解社会矛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政府应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重点探讨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和扩大社会保障力度,以土地换保障等现实问题,结合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对征地与补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