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精神在继承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体现。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自由应该是受到法律约束的,然而法律是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制约的,因此,遗嘱自由也应当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制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法制观念的改变,财富积累的增加,1采用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公民越来越多,我国继承法中对遗嘱自由限制过松的弊端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从“杭州小保姆案”到“人大教授遗产风波案”,这些轰动一时的焦点话题,让我们不禁掩卷深思:必须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约束。而事实上,特留份制度能够恰如其分的解决这个难题,为我们限制遗嘱过分自由提供一种基本的制度保障。特留份制度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有体现,并且广为应用。它是衡平法定继承人之利益与立遗嘱人处分自由权的一种有效措施。作为一种国家干预个人处分遗产的制度,在一些国家适用多年,立法技术相对较成熟。因此,本文拟从探讨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性入手,结合国外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而探讨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条文构想并阐述了具体理由。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运用了法哲学、社会学等分析方法,从理论高度论证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近期发生的因遗嘱过分自由导致纠纷的焦点案例进行分析,引出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必要性之研究。第二部分主要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介绍国外采用的限制遗嘱过分自由的方法——特留份制度的基本情况。首先,通过参考国外各国的立法经验,得出域外解决遗嘱自由权滥用的主要方法是特留份制度。在此基础上,介绍了特留份制度的产生、发展、价值、功能等基本概况,为我国借鉴特留份制度奠定初步的基础。最后,本部分考查了两大法系,四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典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共通性规定做了分析,以期为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主要论证了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本部分运用了法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多角度、全方位的来论证现阶段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在必要性论述中,主要采取比较的方法,通过对比特留份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必留份制度,最终得出特留份制度的优势之所在。在现实意义的论述中,主要通过运用法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的相关知识进行论证研究。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收集了现有的专家关于民法典建议稿中继承编的资料,发现所有学者不约而同的选择了构建特留份制度,只是具体制度有所不同,这也是对我国有必要构建特留份制度的一个强有力的说明。通过对各建议稿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比较评析,为论文最后提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提供了可贵的借鉴。这也是本文的亮点之所在。通过前面几个部分的铺垫,文章提出了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具体条文构想,并且试着草拟法条。笔者建议特留份制度在民法典里单独成章,以体现其重要价值。对特留份制度从如下方面设计了具体内容:特留份的权利主体、特留份数额的确定及计算标准、扣减权的相关规定、特留份权利的丧失与放弃、特留份权的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