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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现的时期,慈善事业的发展备受关注。慈善组织是善事业运行的载体,使大众的慈善热情与社会责任感得以更有效的表达,随着社会求的扩大,其通过调动社会资源以补充政府公共服务的功能急剧显现。由于慈善事本身的公益性和民间性,我国慈善组织的民间化成为必然。然而目前民间慈善组织临着严重的尬尴局面,由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合法身份缺失、行动能力受限、会公信力无从建立等种种问题阻碍了民间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从法律角重新构筑一套适合民间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运用以实证分析、比较研究为主的综性研究方法,通过对民间慈善组织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法律身份的分析,对其出明确的法律定位。进而,对民间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分别从主体资格的构成、内机构设置以及运行规范三个方面重点论述,提出利益相关人协同治理的观点,在现立法基础之上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比较国外立法提出相应见解。最后,文章从政府门的监管、独立的第三方组织的监管和慈善组织行业监管三个层次进行阐述,对民慈善组织运行中的法律监管提出系统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