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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浩荡的历史长河,人类始终在与自然斗争并协调的进程中寻求自身的最佳定位,新世纪也必将延续这一未尽事业。可以预见,和谐将成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基调,人类将运用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工具追求并达到自己漫长理性总结的成果——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环境刑法的“绿色化”,就是按照21世纪环境时代的要求,逐渐将生态原理引入刑事立法领域,对现行环境刑法进行全方位的调整、改革和创新。可见,全面认识并准确把握环境刑法的“绿色”理念和“绿色”架构无疑具有深远的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就环境刑法的“绿色化”进行了分析。文章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文章对环境刑法的环境保护功能和价值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刑法向环境保护领域不断介入,并取得使环境与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发展的功效。这日益彰显环境刑法的绿色功能和价值。这是文章立论的基础。 第二部分:文章论述了环境刑法“绿色”观念的转变,即环境刑法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功能的发挥首先取决于环境刑法立法“绿色”理念的确立。为此,环境刑法必须扬弃传统刑法的立法理念而贯彻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兼顾的环境刑法思想: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刑法价值取向;尊重生态规律创制环境刑法;以“预防优先”作为环境刑事立法目的。这是论题的主调。 第三部分:文章以上述环境刑法的“绿色”理念为指导,对环境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再认识,并以环境犯罪的“绿色”构成重构环境犯罪圈。同时作者认为环境刑事实体法的变革必然要求环境刑事诉讼法有因应措施即必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原则。这部分是文章的重心。 第四部分:环境刑法的“绿色”变革自然包括刑罚的“绿色”变革。论者认为在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中必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环境犯罪刑罚的多样性,从而更好地发挥环境刑法预防环境犯罪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环境刑法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价值。 第五部分:文章最后结合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理念,揭示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的“绿色”缺陷。然后以上述环境刑法的“绿色”理念为指导,文章提出一系列旨在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建议。这是论题的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