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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齐玉苓诉陈晓琪等案将宪法带入了公众的视线。2003年,孙志刚案再一次把人们的注意力汇聚在宪法之上。在对这些案件的热烈讨论中,如何加强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在我国出现了很多与宪法基本权利有关的事例,这些事例一方面表明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宪法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违宪审查难以发挥作用、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力、立法不作为导致权利救济缺位以及宪法在私人间的效力。本文以解决这四个主要问题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中国宪政和法治的实际为基础,以期通过完善现有制度为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讨论宪法基本权利保障问题,就要从宪法基本权利本身说起。宪法基本权利是宪法所确认的关系着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是现代宪法的核心内容。传统上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了自由权、平等权和政治权利。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又产生了以教育权、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劳动权和文化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宪法基本权利具有固有性、不可侵犯性、普遍性和法律性的特征。法律性决定了要有完备的保障救济制度来保证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个制度是以违宪审查制度为核心的综合体系。在我国和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宪法理论背景下,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理解以及宪政结构都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二者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也有着天壤之别。完善我国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就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为完善制度设计提供捷径。目前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模式有三种:美国的普通法院保障模式、宪法法院模式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保障模式。这三种模式有着不同的特点,也都存在着缺陷。通过分析它们在中国的适用性,本文认为普通法院模式和宪法法院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比较差,而宪法委员会模式则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完善我国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必须以现有的宪政体制为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个体制的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我国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以此为出发点,本文为解决四个主要问题提出了构想。一是在全国人大下建立宪法委员会,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二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三是多层次地解决立法不作为导致的权利救济缺失问题;四是确立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间接适用原则。这些制度构想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与现有制度的衔接问题,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但是这同时也决定了它们具有过渡的性质。随着我国宪政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进步,相信我们能够最终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