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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优先购买权立法远未完善,实践中更是诸多困惑。理论上的研究多局限于从法理的角度出发,且甚为零碎,争论激烈。 本文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从法理和社会功能的角度,对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就统领全篇地指出:从优先购买权的历史发展和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价值来自其强大的社会功能和合理的法理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特定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在法律性质上为期待权、物权、附条件的形成权。在此基础上,对优先购买权的类型、取得、行使、效力、效力冲突的处理进行了分析,认为: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租赁关系的优先购买权、承典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公司企业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体现了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价值,应予以确认为法定优先购买权。而公有住房改革的优先购买权中的困难住户的优先购买权、原售房单位的优先购买权由于是过渡政策时期的产物,不能体现优先购买权的特性和存在价值,故不应规定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中原住户的优先购买权,由于实质上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应确认为法定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应在法定范围内取得、基础关系成立时取得、不能单独转让而取得。优先购买权须在特定买卖中行使、在标的物出售时行使、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以一定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权利人而言,权利人负有不得转让优先购买权、依法定的行使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得撤回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的义务。对义务人而言,义务人负有诚信协助的义务、通知的义务、接受权利人以同等条件购买标的物的义务。对第三人则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按共有人在共有中所占的比例购买。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共有人均等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按比例分割或均等购买不利于共有物的整体功能的发挥,应按有利于发挥共有物的整体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处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于其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于转承租人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