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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是民事法律中一项重要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实践中大量出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伤害等案件,暴露了我国监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能力的不足,本文拟在通过案例的分析揭示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从国家监护责任角度,主要从未成年人人身权保护的层面,参考主要西方国家流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成果,从实践角度提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意见,建立以司法局为监护监督主体、民政部门福利保障机构承担国家监护救济责任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以期为我国监护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相关案例引入,引出文章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设立与变更及监护监督问题。第二部分:通过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阐述监护的概念特征、性质、监护人的职责,区分未成年人监护与亲权,阐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国家缺位未成年人监护已经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法治理念变革、化解社会矛盾、承担保障人权义务、国家保护人民的需要。第三部分:探讨了监护人监护监督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缺陷并参考比较国外立法,将当今世界流行的监护制度与我国现行监护法律法规相结合,提出完善监护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第四部分:探讨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与变更的制度,分析我国监护人变更、国家监护责任的承担等规定存在的不足,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从现行制度架构出发提出完善监护救济国家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