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70年代,西方刑法学者提出要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实现既保护被害者利益又使犯罪者复归社会的理想,在此想法的推动下产生了刑事和解理论。它作为探索中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适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需要,在我国有着丰富的现实土壤和独特的历史渊源。2013年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法治进程迈向了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一步。尤其是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确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推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影响重大、意义深远。然而,新刑诉法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只是开了一个小口子,实践中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等待我们继续探索。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刑事和解的特征、原则进行分析,得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建立的现实性基础,并对西方刑事和解的理论和我国的思想文化、社会实践和政策基础作出论述。第二章主要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概况,从对西方国家的发展状况和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自然地引出刑事和解与相关刑事司法制度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的比较。第三章着重论述了对”花钱买刑”、刑罚不公等质疑声音的回应,指出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置并非没有边界,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道德允许的空间内运行。同时,笔者辅以个案对质疑声音给予反驳,并从节约司法资源与司法成本的角度指出刑事和解运行良好的法律效果。在第四章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浅要设想。囿于笔者认识范围所限,笔者对新刑诉法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可能存在的认定事实与证据条件、和解协议的审查认定、履行期限、毁约后的处理以及裁判文书写作提出见解,并在后续论述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案件范围、程序范围以及和解后的案件处理作浅要论述。期望在今后的学术探讨与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得到更好地监督与完善。最后,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吸收域外刑事和解的成功经验及我国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有益成果,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精华,通过兼容与契合,使其法律化、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