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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贯彻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制度设计。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依然存在,人民陪审员职能发挥仍然存在诸多体制机制性障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在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的条件下,必然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选任机制、当事人权益等产生直接影响,并引发审判机制改革,以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职权得到充分发挥,并与法官形成合理的分工制衡,共同实现司法公正。以此为出发点,文章重点分析了优化合议庭结构、合理配置权责、落实陪审责任、指引人民陪审员进行事实审并防范不当影响以及上诉审中的事实审问题等,对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后的相关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司法审判中的事实审和法律审进行界定和分析。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条件下的陪审范围、人民陪审员资格、选任与回避等问题。针对人民陪审员陪审范围不明确、资格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提出以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和法德的参审制为参考,在明确陪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倍增人民陪审员数量,赋予当事人对是否采用人民陪审方式审理案件合理的要求权和异议权,强化具体案件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机选,建立合理的回避机制等。文章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并相互照应。第三部分从人民陪审员进行独立判断的机制、合议庭结构与权责配置、陪审责任上诉审中的事实审等分析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第四部分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提出重构事实认定机制,改变合议庭结构与职权配置,要求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进行相应的法律指引,消除司法过程中妨碍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事实审的不当影响,落实人民陪审员权责,明确与主审法官责任制相适应的陪审责任归责原则,构建合理的合议庭制度,将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职权落到实处,调整上诉审中对事实审的处理原则,确保制度改革产生助推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