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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我国的农民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以保障衣、食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保险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我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实施依据是民政部1992年出台的《方案》。预计2009年会出台新的办法。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遵循的路径是:主管部门出台实施方法,选取试点,各个地区根据指导方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颁布实施条例,试点取得成效后由点到面进行大规模的推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预期目标是,根据新办法,2009年在10%的农村县市进行试点,2012年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17年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先行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中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目前正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形成一个成熟理性,适合广大农村和众多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通过试点的方法可以保障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还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政策原则有关,中国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中国政策原则和政策思想是“摸着石头过河”,并且极为重视政策实验性原则。同时农村地区情况差异巨大,农民群体异质性强,是决定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先行的现实原因。面对庞大的人口规模,不同群体,通过试点地区来检验出台的方法,最后达到制度完备,是具有合理性的政策路径。
《方案》出台至今,该制度的试点覆盖人群已经超过5000万人,为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后顾之忧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开创性意义不容抹杀。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规范。各个地区参照《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地方制定农民养老保险条例的做法,结果是各地保险模式不同,地方色彩浓重。不能发挥试点对制度有效评估修正的作用,试点后然后紧跟大范围的推广,导致试点的作用被抹杀。对试点地区的不能进行跟踪调查,无法把握制度的运行情况。试点实施过程中的缺乏反馈环节,最后使不成熟、不理性的制度大范围推广。需要切实改变这种状况。
改变这种状况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提高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使其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使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一开始就具有稳定性。通过分析和结合我国的现状可以发现,农民养老保险在短时期内还不会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颁布。第二种是切实规范我国农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充分发挥试点对制度成熟完善的作用。本文认为第二种方式则是符合现状的一条道路选择。为了发挥试点过程的作用,需要规范试点地区选择,试点地区制度实施的跟踪调查,以及对试点地区制度的评估,反馈制度缺陷,最后修正完善政策办法,形成一个成熟理性的制度,全国范围推广。
本文从制度实施的路径这个角度来谈制度的完善,而不是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上来,虽然两种关注点不同,但是最终的目标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促使中国形成统一完善的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农民的生活,解除农民年老后顾之忧。笔者希望新农保政策能够优化实施路径,发挥试点先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