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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司法制度,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将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性事务和审判辅助性事务分开,设立专门的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办理,而法官则专门从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从本世纪初开始,结合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审判方式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决定把全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实现“法官精英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在此背景下,本硕士论文以“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题,力图探索在我国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助理制度的一些途径和举措。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计三万字左右,内容提要如下:第一部分主要论证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实现诉讼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确立为二十一世纪初一段时间内全国法院系统的改革目标,提出了继续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和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两大工作重点。法官职业化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其目标是通过法院人事制度和审判组织的改革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要在“法官精英化”的同时保障审判的效率,就必须为法官配备助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借鉴和移植西方国家的“law clerk”制度,在我国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与当前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大环境密不可分。由于我国法院系统普遍存在审判组织结构不合理、合议庭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法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审判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地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因此,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改革为契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助理制度,就成为顺应改革进程和时代发展的必然,是司法改革和实现法官队伍精英化的需要,是完善审判组织结构和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的需要,是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第二部分主要对西方部分发达国家所建立的法官助理和法官辅助人员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由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严密和完善的体系,法官助理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法院系统普遍存在,而且具有比较成熟的体制和成功的经验,特别是美国所建立的一系列法官辅助人员的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能够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但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和现有的司法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毕竟有着较大的差距和不同,因此,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制度模式。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现阶段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基本思路,以及笔者通过对试点法院的调研总结的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采用“自下而上地摸索、自上而下地推行”的改革思路,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在全国选取了一批中基层法院,作为法官助理工作的试点法院。笔者所在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就是试点法院之一。沙区法院于2002年开始在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法官助理工作的试点,通过几年的摸索,结合该院的具体情况,总结出要使法官助理制度成功地运行,就必须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合理地确定法官助理的编制、科学地划分法官助理的职责和实施具体量化的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的经验。同时,法官助理制度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法官助理的具体来源和与法官在工作上的相互配合等等。这些问题有些是属于立法层面的,有些是出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都有待于在今后的改革中加以完善和解决。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落脚点,着重论述了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问题。笔者提出,要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助理制度,首先要进行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方式的配套改革,让法官助理在庭前的案件繁简分流、审前准备会议的主持和促成当事人在庭审前的自动和解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本文从法官助理制度构建的各个具体环节和因素进行了详细论述,阐明笔者在法官助理的性质定位、来源及配备原则、任职条件、职责及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看法和主张。另外,笔者针对当前法官助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今后改革的一些构想,如对我国法官助理阶层进行再分解,设立审判长助理和法庭事务助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辅助法官和候补法官制度;我国的法官不能盲目效仿国外的终身制,应当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审判长竞争选拔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