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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2014年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环境税费改革,准备在时机成熟时开征环境保护税。为完成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环境税立法,尤其是碳税、能源税成为国务院立法重点项目。然而,目前我国城市历年的垃圾堆存量高达6.8亿吨,侵占35亿多平方米土地,已有2/3的大中城市陷入垃圾包围中,我国现在城镇日常垃圾处理的方法主要仍然是填埋,并且在垃圾收集中,虽然市政提供的垃圾桶现在大多都区分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但垃圾收集却并没有分类回收,城镇居民丢弃垃圾也没有进行分类丢弃。因此,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不能仅关注煤炭等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等废气,城市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威胁也不容忽视。因此,垃圾税也应当被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制度探讨中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探讨。建立垃圾税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引导作用,使城镇居民自发减少垃圾排放、自主进行垃圾分类,从而降低垃圾收集成本,促进垃圾循环再生利用产业的建设、发展以及促进高消耗的商品生产产业的革新。而垃圾税作为一种特定目的税,以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的。而垃圾税的征税对象是垃圾投放行为。本文拟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节能减排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先阐述垃圾税在法学、经济学、环境学上的基础,此后根据对垃圾的来源、分类对垃圾税纳税范围进行界定,对垃圾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人进行探讨,探讨垃圾税课税要素中纳税义务人、应税的垃圾投放行为及归属,对比垃圾税与垃圾费的优势,垃圾税税率确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从而论证其可行性。然后阐述、借鉴国外已经实施的垃圾税制度,对我国垃圾税制度的构建提出构想和探讨,主要包括垃圾税的横向及纵向权力分配、课税要素等实体法律问题,以及垃圾税管辖权、纳税额核定等程序法律问题。最后讨论垃圾税制度与环境保护、经济制度等的协调机制。在上述内容讨论之后,可以对完善我国环境税研究体系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