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林业在面临着许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自1992年林业生产转向林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之后,与林业产业化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建立健全。对林业产业化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为更好的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打好基础。而且可以为《森林法》的修改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在我国高速发展林业产业化的今天,对林业产业化法律制度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除去导论和结语,本文由四部分组成。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林业再生产的特殊性进行梳理,较为科学地界定了林业产业化的内涵。林业产业化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它以商品林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将林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通过产业链有机地联结起来,实行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完整的林业产业系统。同时,阐述了林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及在我国发展林业产业化的意义。本文第二部分是国外林业产业化法律制度的分析。这部分考察分析了加拿大、韩国、日本、德国林业产业化的法律制度,认识到这些国家通过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明确森林资源权属制度,运用经济激励政策推动林业产业化的发展,并分析了这些制度、政策在我国的可行性。本文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林业产业化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首先,林业产权权属不明确。公有制林业的国家所有、多级占有的产权管理模式导致产权激励较低,监管成本高。非公有制林业产权经常变动,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限。其次,与林业产业化相关的法律规范有许多不足之处。森林采伐许可制度实施存在问题,未明确规定非公有制林业的补偿,存在一些法律空白以及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再次,由于法律规定的冲突和现行法律监管模式导致林业主管部门权责不明确,妨碍了林业产业化的发展。最后,繁重的林业税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不健全和现行林业投资政策等产业激励机制不健全也对林业产业化的发展造成了障碍。本文第四部分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林业产业化法律制度的思考。一是根据林业分类经营理念,建立明晰的、多层次的林业资源产权体系。公有制森林按生态林和商品林界定产权。非公有制林业要大力深化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二是完善林业产业化相关法律规范,严格森林采伐许可制度,完善对非公有制林业的保护,填补法律的空白,解决与林业产业化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三是明晰林业主管部门与林业产业化相关的权责,改变现有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