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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是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或量刑标准的一类犯罪。作为定量标准的数额既包括数额也包括数量。数额主要指物的价值,而数量则主要指物理量。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涉及侵犯财产经济价值的大小,或是涉及违禁品或相关财产资源的客观数目。在许多犯罪中,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用数额或者数量来进行衡量。因此,数额犯中的法定数额标准具有犯罪构成的定量功能,但法定的数额并非犯罪构成中的一个独立要件。而是表明侵犯法益的罪质行为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表明行为侵犯法益的质的构成要件相结合共同决定犯罪是否成立。数额同时还是法定刑升格依据。作为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数额是刑法谦抑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法对轻微危害行为实行出罪化所采取的措施。根据不同的标准,本文对数额犯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以数额在数额犯构成要件中是必要要件还是选择要件为标准,可将数额犯分为纯正数额犯和不纯正数额犯;根据立法对于数额犯中数额规定的具体性程度可将数额犯分为封闭型的数额犯与开放型的数额犯;根据独立犯罪构成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理论可将数额犯分为无加重犯形态的数额犯、有加重犯形态的数额犯、基本犯非数额犯的数额加重犯。开放性数额犯存在着将其具体化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了开放性数额犯具体化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开放性数额犯具体化应有立法机关以刑法修正案或立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而对于具体化的方式可以借鉴俄罗斯刑法典,规定一个可以随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的计算标准或者比例确定数额。这样既照顾到了立法的明确性,又克服了数额犯具体数值的机械僵化和不适应性的弊病。同时本文对于区域间数额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认为应当确立以犯罪地而非案件管辖地的具体数额标准来追诉、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规则。最后本文认为,根据前文所分析,数额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之条件。而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成立的不同表现形态。达到数额,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数额犯是存在既未遂形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