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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职业伦理比较研究,是在我国反腐大背景下,以规范司法权力行使,防治司法腐败为目的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整个司法工作的灵魂。“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官职业伦理对于司法官职业实践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如何开展司法官职业伦理的研究,笔者对此孜孜以求。法学研究大体有两种进路,一种是“规范法学”,另一种是“社科法学”。从“规范法学”的路径出发研究司法官职业伦理,笔者认为很难说明司法官职业作为主体的伦理模式选择;“社科法学”的进路,从社会伦理学的角色理论出发的交叉学科研究,不仅在于角度的新颖性和创新性,还在于从包括法律、道德在内的研究具有更为宏大的视野,对于司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解,就是司法官基于司法属性的社会职业角色的伦理,它的社会规定性,就是基于其在政治体制、司法制度中形成的司法官功能定位,在实践其司法权责时,必须符合社会对司法官的伦理期待及行为规范的总体伦理要求。具体思路上,笔者从社会伦理学的角色伦理的理论视野出发,以刑事司法为范例,运用司法制度类型理论进行分析框架构建,进而按照司法制度类型塑造和影响司法官职业角色定位,司法官职业角色定位决定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这一思路,比较研究两大法系国家与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提出适合我国司法官职业伦理改革发展的基本路径、策略及展望。首先,全面阐述了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理论。主要分成三部分,一是职业伦理的社会伦理学视野的考察。从社会伦理学角色伦理的角度,以客观、社会的方法,而不是主观、个人的研究立场开展研究,关注的是对职业伦理有决定意义的社会结构及制度、职业伦理的构成及研究路径。二是司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阐释。从职业伦理到司法官职业伦理是一个具体化的进程,最为关键的就是对司法官职业的司法属性的认识及其功能定位。三是司法制度类型理论。从司法制度的“理想类型”、司法官角色定位到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逻辑思路,构成了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进行职业伦理比较分析的框架。其次,探析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官职业伦理。按照前述分析框架,主要分成三部分,一是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类型。首先要认识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类型的法治背景;随后,分别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类型,即大陆法系国家的“科层型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协作型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进行阐述。二是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官职业角色定位。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类型,决定了司法官对应的职业角色定位。大陆法系司法官职业角色定位为“科层官僚”,英美法系国家则定位为“协作者”。三是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代表了司法官职业伦理发展的两端。大陆法系“司法责任型”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这一模式含义以“司法责任”作为职业伦理的立场和先导,并以此作为指引和控制司法官职业角色的路径。英美法系“司法独立型”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更多强调以“司法独立”作为职业伦理的立场和先导,并以此作为对司法官进行指引和保障的路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根本上来说,都是以“责任与独立”为核心的,只是在侧重点上有所差异。再次,检视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笔者主要分成两个时期,第一时期,起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结束为我国党的十八大召开前,这一时期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基本形成;第二时期,起点是党的十八大召开至十九大召开前,这一时期重新开始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积极变化。总体上来看,无论是在现状还是在发展过程中,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积极变化,但是主要行政性逻辑而非司法性逻辑仍然贯穿于我国“极端科层型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的司法制度类型、作为“维护者”的司法官职业角色定位及“司法奉献与服从型”司法官职业伦理模式。最后,在前述基础上,全面比较两大法系国家与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审视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亟需解决的问题,探索和完善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路径和策略,展望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实践。具体而言,必须注意两个方面问题,首先,司法官职业伦理具有普遍性的衡量标准,即以司法职业“责任与独立”为核心进行构建,并追求两者的基本统一为目标。依据这一标准,可以对两大法系国家与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进行评价。其次,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与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比较,解决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官职业伦理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发展路径及制度构建;二是对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及发展道路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上述两点清楚,也就能够不断推动我国当代司法官职业伦理的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