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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在于探寻鼓励创新与作品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通常情况下,创新与传播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博弈关系。若著作权法给予作品过多保护,则会抑制作品的传播;但若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作者创作热情消减。所以,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才能兼顾创作与传播目的实现,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实现创作与传播平衡的关键途径。基于当前网络游戏市场的蓬勃发展,网络游戏同质化问题也日益突出,要想解决网络游戏同质化现象的问题、探寻网络游戏创新与传播的利益平衡,亦离不开“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的适用。法官对网络游戏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松严不同,将直接影响到网络游戏的创新与传播。若对“实质性相似”适用标准过于严格,将不利于鼓励创新;若对“实质性相似”适用标准过于宽松,将会激发网络游戏同质化问题。在当前法律规定空缺,司法实践及理论观点不一致的情况下,网络游戏作品性质的认定、“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判断的严格程度、精确程度。因而,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的判断对于网络游戏的创作与传播来说尤为重要。通过检索近五年网络游戏侵权纠纷的相关案例,整理出实践中网络游戏的侵权类型和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方法,发现在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中,已普遍适用“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方法,但对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及标准却呈现多样性和差异性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认定中的困境进行梳理,发现网络游戏在“实质性相似”认定中,主要呈现出四种困境,分别是:网络游戏的属性界定不明确、网络游戏整体侵权认定的“实质性相似”比对方式选择不当、同一类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呈现差异以及著作权基础理论适用呈现差异。进而,以网络游戏自身的视角、以著作权基础理论的视角、以“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的视角这三个方面追寻网络游戏侵权认定的困境原因,为下文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的困境找到突破口。针对上述出现的困境以及对困境原因的分析,探寻一种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的合理认定方式显得尤为重要。对网络游戏作品属性进行界定是厘清”实质性相似“方法认定的前提要求。以此为前提,从网络游戏的整体性出发,兼顾利益平衡原则、“独创性”理论以及“思想与表达”两分法等著作权基础理论的适用,在个案中选择恰当的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认定方式,为当前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的困境找到解决方法,从而为网络游戏环境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